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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8日 星期五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

臺北市 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


 一、公立幼兒園: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132 所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4 所市立幼兒園及 2 所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共計 148 所。

二、招生對象:本市 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收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 齡幼兒」為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一)4-5 歲班:以先招收 5 足歲幼兒為主,再招收 4 足歲幼兒,倘有缺額須招 收 3 足歲幼兒。 (二)設有 3 歲專班之公立幼兒園:應專班專收 3 足歲幼兒。 (三)設有 2 歲專班之公立幼兒園:應專班專收 2 足歲幼兒。

三、招生年齡 (一)2 足歲:民國 101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3 足歲:民國 100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三)4 足歲:民國 99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四)5 足歲:民國 98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四、招生名額 (一)依各校(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3-5 歲每班以 30 名為限,各班如有缺額 得混齡編班;2 歲專班,每班以 14 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二)各校(園)扣除原園升班幼兒及身心障礙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 額開放招生登記。 (三)各校(園)經鑑定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每園依普通班級數計算,每 班以招收 1 名為原則),每招收 1 名身心障礙幼兒,其核減幼兒人數,依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減收人數辦理。另 2 足歲身心障 礙幼兒以優先安置特教學校學前部為原則。

五、招生資格及方式
(一)各校(園)一律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免試入學,不得採用測驗、口 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及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登記人數如遇超過招生名 額,以抽籤方式辦理。設有特殊班之招生,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二)原園升班:103 學年度已就讀各校(園)之 2 至 4 足歲幼兒,可原園升班。
(三)第 1 階段(優先入園)
1.優先入園資格及錄取順序 設籍本市(除下列第 1 款原住民幼兒、第 2 款及第 5 款外)符合下列資 1 2 格其一之幼兒,於招生名額及優先入園登記日期內至「公立國民小學附 設幼兒園」(限學區)、「市立幼兒園」(不限學區)或「國立大學附設實 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限學區)出具戶口名簿及各項證明文件,得 申請優先入園登記,逾時視同放棄。 
(1)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原住民幼兒、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經社會局安置或轉介之幼兒。 
(3)危機家庭幼兒。 
(4)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入校(園)之身心 障礙學生(幼兒),其適齡之兄弟姊妹得與其同時就讀同一幼兒園, 但額滿幼兒園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 
(5)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 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 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亦同。 
(6)多胞胎(含雙胞胎)且年滿 5 足歲幼兒。 
(7)父或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 5 足歲幼兒。
(8)家有 2 胎(含)以上之年滿 5 足歲幼兒。
2.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須依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電 話:8661-5183 轉 706~713】。
3.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依登記日期至「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限 學區)、「市立幼兒園」(不限學區)或「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 設幼兒園」(限學區)辦理登記。如登記超額,依優先入園資格順位錄 取,如仍競額時,依抽籤方式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
4.經參加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於各階段招 生登記時間至其他幼兒園登記,各校(園)應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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